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6-07-26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中国科协及学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学会对专业委员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件设立党组织或者开展党的工作。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设立党的工作小组,由专业委员会委员中的党员组成,一般3-7人,其中组长1人,党的工作小组由学会党委批准设立。学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专业委员会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依据学会章程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由学会工作总部管理。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大力弘扬以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为内核的科学家精神。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会员,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和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均执行学会制定的统一会费收费标准,不得另行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学会及专业委员会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八条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任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专业委员会”,且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及提出的工作部署,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不得与现有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重合;专业委员会名称须严谨、规范,不得与现有专业委员会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所开展活动须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需有本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五)具有一定数量的会员群体支撑该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六)具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具有明确的秘书处支撑单位,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结合行业发展需求,专业委员会提出拟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建议;

  (二)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中国科协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三)学会应当制作审议专业委员会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为使学会的专业委员会设置科学合理,有利于学科建设及产业发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工作总部有权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提出调整、合并、注销方案,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中国科协。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形式: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40人,不得超过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人数的1/3;

  (二)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负责制,委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工作总部审批聘任,任期五年;

  (三)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10),可设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能广泛联系本领域科技工作者;

  (四)专业委员会可设立办事岗位(主任助理),负责处理日常执行工作,由主任委员提名,工作总部聘任;

  (五)主任委员一般由学会理事或者学会工作总部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连任均不得超过两届;

  (六)主任委员一般由学会负责人推荐,经学会工作总部考察审核,并征求学会党委意见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七)专业委员会不得下设分支机构,也不得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如学组、工作组等)。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学会高级会员,热心学会工作;

  (二)电气工程领域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者及企业管理者;

  (三)有推动学会工作的能力和参加学会活动的条件。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按时换届,提前6个月向工作总部提交换届方案,经研究批复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要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的人员结构。在新一届专业委员会中调整委员人数应不少于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对委员进行调整时,应向学会工作总部提交书面报告,经讨论通过后,办理原委员解聘和新委员聘任。

  第十八条 对专业委员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行为,工作总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由于科技发展及专业领域拓展所导致的专业委员会名称设置不再合理,专业委员会可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述更名原因及新的建议名称,经学会工作总部讨论通过之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变更为新的专业委员会名称。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学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学会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撤销后,应及时报告中国科协,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发展会员是专业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应创造条件提供优质服务吸收科技人员加入学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每年按要求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工作总部。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支撑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经营规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能力为专业委员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秘书处办公场所,并保证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有资源推动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拓展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专业委员会组织建设,支撑单位须与工作总部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学会对专业委员会支撑单位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支撑单位。若支撑单位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支持不力,不能履行相关职责,学会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学会将调整支撑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私刻公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开展活动统一加盖学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民政部、中国科协相关规定,不得开展任何奖项的评选评比活动。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活动,引领学科发展,推动科技创新;

  (二)对本专业领域科技政策、产业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进行调研、咨询和分析论证,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扩大行业影响力;

  (三)面向社会公众普及本专业领域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提升公民科学素养;

  (四)结合专业领域科技发展趋势及热点问题积极组织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新技术、新成果和新产品的推广转化;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科技书籍、科普读物、电子出版物或音像制品,逐步建立数字化科技传播平台;

  (六)加强与本专业领域国(境)外相关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指导推荐会员在国际组织任职;

  (七)积极参与学会组织主办的学术年会等大型学术活动、科技奖励推荐及人才举荐工作,助力科技创新与人才成长;

  (八)结合本专业领域产业发展及人才培养需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九)根据本专业领域最新科技进展,举办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或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十)经工作总部批准,组织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出国考察、交流互访。相关活动方案应提前上报工作总部审核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外事管理规定;

  (十一)民政部、中国科协等上级单位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健全,遵守学会相关制度,并依照有关规定按时组织换届;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

  (三)发展会员,每年增加会员不少于上一年末专委会会员数量的5%;

  (四)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年检材料;

  (五)组织学术会议,作为第一主办或第一承办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学术交流活动,形式不限;

  (六)开展科技咨询活动,结合本专业领域会员单位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咨询服务,形式不限;

  (七)编撰产业(技术)咨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或某分支产业、某地方产业)发展现状及策略建议》《政府(地方政府)建言献策》《产业(或地方产业)规划》《关键技术路线图》《科技成果集》等,呈现形式和篇幅不限;

  (八)开展科普活动,形式不限;

  (九)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授权与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学会授权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接受捐赠和开展研讨活动等。专业委员会服从学会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使学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学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学会或者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学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五章 经费筹集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国家政策、法规及学会授权范围内,通过组织开展活动、会员服务、接受捐赠资助等多种渠道筹集经费。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账号,所有活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授权专业委员会不得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因工作需要,由工作总部统一签署。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指定专人与学会工作总部对接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各项财务收支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表彰

  第四十条 学会工作总部每年对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可以作为学会对专业委员会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一年未合格的予以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将调整支撑单位或撤销专委会。

  第四十一条 学会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四十二条 为促进学会工作的健康发展,工作总部对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进行表彰,授予“先进专业委员会”“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七章 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学会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对专业委员会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会应当设置专业委员会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会应及时将专业委员会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民政部、中国科协等上级单位对社会团体出台新的法规或管理办法,或学会章程修改时,本条例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依据学会章程和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中国电工技术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