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会员管理条例
入会须知

团体会员管理条例

2017-07-18

  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精神,并贯彻学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电工界企事业单位,为我国电工行业的科技进步,为实现电工装备强国的目标,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在电气领域及电工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加入本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力

  1.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2.优惠得到本会的刊物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3.要求本会优先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申请本会高级会员;

  6.团体会员可申请理事单位。

  第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技展览、科普、继续教育、期刊宣传、技术咨询等活动;

  5.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条  入会条件和程序

  一、 成为团体会员的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自愿加入本会,退会自由;

  3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

  二、 入会程序

  希望成为团体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向学会总部和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批准其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1.申请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

  2.接受申请的单位(总部或专业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查,对符合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给予批准;

  3.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后取得会籍,发给《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费与使用

  1.团体会员的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团体会员活动,向团体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和为会员服务。

  2.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

  3.学会总部发展的团体会员,其会费交总部;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团体会员,其会费交专业委员会。

  4.专业委员会收取的团体会员会费总额的10%上交到学会总部,用于开展团体会员活动和为团体会员服务。

  5.团体会员每年第二季度交纳当年会费,亦可一次交纳本届(5年)的会费。

  6.不交会费者,停发信息资料。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论,不再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待重新登记批准和交纳会费后,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信息资料。

  第六条  会籍管理

  1. 由总部发展的团体会员,会籍归总部管理。

  2. 由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团体会员,会籍归专业委员会管理。

  3. 总部和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团体会员均为“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团体会员”。

  4. 连续两年不交纳团体会员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受本会团体会员权利及义务,同时终止会籍。

  5.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份向总部报送团体会员统计资料。

  第七条  附则

  1.省、市、自治区的电工技术学会根据当地科协的规定发展团体会员,并管理其会籍。

  2.本条例1987年制定,1999年修订,2002年再修订,2005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

  3.本条例解释权归学会总部。